【闖立法會】藝人王宗堯等共5人否認闖立法會暴動 控方指王曾與在場人士對話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5/30 14:51

最後更新: 2023/05/3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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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

藝人王宗堯等共6人涉於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早前否認暴動等罪,案件今(3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拍攝片段顯示,王身穿黑色T恤在立法會會議廳內,曾與現場示威人士及記者對話,警方事後觀看片段時認出王後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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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今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6名被告為黃家豪(22歲,學生)、何俊諺(23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2歲,記者)、王宗堯(43歲,藝人)、吳志勇(28歲)及林錦均(27歲,無業)。

除何俊諺早前獲准暫毋須答辯外,其餘被告早前均否認暴動罪;黃家豪、馬啟聰則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林錦均否認刑事毁壞罪。

控方今讀出開案陳詞指,當日拍攝片段顯示,王宗堯身穿黑色T恤身處在立法會會議廳內,曾與現場示威人士及記者對話,其間沒有遮蓋面容。有警長觀看當日公開片段後認出王,警方遂於9月30日作出拘捕,並搜出1件印有「我自由故我在」字句的黑色T恤,警方化驗師經對比後認為該T恤與王當時身穿的黑色T恤沒有無法解釋的差異。

控方續指,吳志勇在案中的身份不受爭議,多條公開片段均顯示吳出現在立法會大樓內,當中吳曾於主席台前接受傳媒訪問,稱決意和示威者留守,又指已有面對長期監禁和受傷的準備,會在警方到場時鎖起大門,以及依賴外圍示威者的保護。

控方指,吳志勇在警誡下作出招認,包括承認曾進入立法會大樓及期間曾吸煙,以及坐在議員座位上接受傳媒訪問。

控方又指,警方於2019年12月18日由內地執法部門接收林錦均,並於落馬洲作出拘捕。林在警誡下稱案發時未有進入立法會大樓作破壞,僅撞擊大樓地下的玻璃及遭玻璃割傷,稍作休息後離開現場。

控方指,現場檢獲的金屬盾發現有林錦均的掌紋,林亦承認曾參與運送物資,故曾接觸金屬盾;至於在現場檢獲的《基本法》小冊子則發現有黃家豪的指紋,黃於警誡下稱指當日為城大編委之傳媒代表在內訪問或拍攝。

控方續指,何俊諺於警誡下稱他在中環匯合朋友後,朋友帶他進入立法會大樓。此外,有片段顯示馬啟聰曾頭戴黃色安全頭盔,於立法會大樓地下舉起雙手用手機拍攝現場。

控罪指,各被告連同其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另被控未有遵守秩序或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林錦均另被控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研訊明(31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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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